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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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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区商品条形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1 08:35:32

手持式天津条码扫描识读手持式条码扫描器是最常用和最灵活的条码扫描识别设备,一般有激光式,线阵CCD式和矩阵CCD式。它们适合于扫描体积和形状不一的物品,操作者可在固定站点处工作,也可接至手持数据终端或车载数据终端移动工作。需要识读的条码码制(一维或二维,堆叠式或矩阵式),扫描距离,识读景深,识读分辨率,工业级别,接口方式,外形结构,应用场合以及反馈信息的方式等因素,是选择手持式条码扫描器时必须要考虑的。

无线移动扫描识读一般来说,手持式条码扫描器需要通过电缆连接到PC、POS或其它固定终端上才能工作。在多数情况下,这种工作模式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操作人员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进行条码扫描工作,通讯电缆则成为极大的限制条件。无线条码扫描器使用大容量可充电电池,以无线通讯方式代替电缆连接,摆脱了与固定计算机之间的距离限制,并方便移动工作。无线条码扫描器除了可以进行点到点通讯,即一个无线条码扫描器通过一个无线通讯基座与计算机通讯,还可实现多点到一点通讯,即多个条码扫描器通过一个无线通讯基座与计算机通讯,将多个条码扫描器以无线方式集中连接到计算机的同一个通讯接口。

台式条码扫描识读在零售连锁店、便利店、书店或药店,收银员通常要将商品拿到柜台上来进行条码扫描。台式条码扫描器结构紧凑,通常安放在收银柜台上,与POS系统连接。它通过较大的扫描窗形成多条交叉的网状扫描线,从而实现全方向条码扫描。操作者不需要仔细地调整条码的方向,也能够快速方便地识读商品条码,加快结帐过程。有时,可能会遇到较大的商品,不太方便搬到柜台上。这时,收银员也能够很方便灵活地将台式条码扫描器拿在手里,接近大件商品进行条码扫描。

固定式条码扫描识读在制造业生产线上自动控制或跟踪在制品,或者在传送带上自动分拣物品,都需要准确可靠而无人值守的条码识别手段。固定式条码扫描器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外型尺寸、扫描形式、识读分辨率、扫描距离、扫描区域、识读景深、安装方式和接口方式,也可以组成条码扫描网络,成组工作,再配合传感器和多种高级智能分析技术,能够完成各种环境下任何复杂的条码自动识别工作,并将数据或信号传送到计算机或PLC。具体的解决方案基于具体的应用环境和要求以及约束条件。

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二维条码的重要特点是编码密度很高,特别适合小尺寸产品的自动控制和跟踪管理,如印刷电路板和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器采用矩阵式CCD图象技术,将照明、图形获取、图象处理、解码和通讯等模块集成在一起,能够快速方便地以全方向方式识别一维条码、堆叠式二维条码(如PDF417)和矩阵式二维条码(如Datamatrix)。由于结构非常紧凑并且具有全方向识别的特点,固定式二维条码识读器很容易结合到自动生产线当中或自动设备中。

二维天津条码技术的起源

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几位或者几十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商品的详细描述只能依赖数据库提供,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一维条码的使用就受到了局限。基于这个原因,人们迫切希望发明一种新的码制,除具备一维条码的优点外,同时还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美国Symbol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于1991年正式推出名为PDF417的二维条码,简称为PDF417条码(见上图),即“便携式数据文件”。

什么是二维条码/二维码:

二维条码/二维码(2-dimensionalbarcode)是用某种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记录数据符号信息的;在代码编制上巧妙地利用构成计算机内部逻辑基础的“0”、“1”比特流的概念,使用若干个与二进制相对应的几何形体来表示文字数值信息,通过图象输入设备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以实现信息自动处理:它具有条码技术的一些共性:每种码制有其特定的字符集;每个字符占有一定的宽度;具有一定的校验功能等。同时还具有对不同行的信息自动识别功能、及处理图形旋转变化等特点。

二维条码/二维码能够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位同时表达信息,因此能在很小的面积内表达大量的信息。二维条码/二维码的分类

二维条码/二维码可以分为堆叠式/行排式二维条码和矩阵式二维条码。堆叠式/行排式二维条码形态上是由多行短截的一维条码堆叠而成;矩阵式二维条码以矩阵的形式组成,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表示二进制“1”,用“空”表示二进制“0”,由“点”和“空”的排列组成代码。

1.堆叠式/行排式二维条码

堆叠式/行排式二维条码(又称堆积式二维条码或层排式二维条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条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它在编码设计、校验原理、识读方式等方面继承了一维条码的一些特点,识读设备与条码印刷与一维条码技术兼容。但由于行数的增加,需要对行进行判定,其译码算法与软件也不完全相同于一维条码。有代表性的行排式二维条码有:Code16K、Code49、PDF417等。2.矩阵式二维码

短阵式二维条码(又称棋盘式二维条码)它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的出现表示二进制“1”,点的不出现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条码所代表的意义。矩阵式二维条码是建立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组合编码原理等基础上的一种新型图形符号自动识读处理码制。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条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

在目前几十种二维要码中,常用的码制有:PDF417二维条码,Datamatrix二维条码,Maxicode二维条码,QRCode,Code49,Code16K,Codeone,等,除了这些常见的二维条码之外,还有Vericode条码、CP条码、CodablockF条码、田字码、Ultracode条码,Aztec条码。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天津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条码相关知识问答:

1、EAN-13条码符号能用于美国的POS系统吗?基本上可以。目前美国和加拿大地区只有少数零售点销售的商品仍需要使用表示UCC-12编码结构的UPC-A、UPC-E两种条码符号,原因在于他们的数据文件中仍不能兼容EAN/UCC-13标识代码。但是已经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球统一使用EAN/UCC-13标识代码。

2、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的前缀是否表示产品的源产地?不表示。前缀只表示分配该厂商识别代码的EAN成员组织。标识代码所标识的产品可在世界的任意一个地方生产。例如:“690”是用来标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但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的前缀为“690”的商品并不一定都在中国制造。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EAN成员组织。

3、商品条码符号中是否包含贸易项目的说明和价格信息?一般来说不包含。商品条码符号只是对产品提供唯一标识,商品的所有信息则是存放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即用于标识零售变量贸易项目的EAN/UPC条码,包含产品的价格或量度信息。

4、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是否必须为1.0?不一定。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为0.80~2.00。当印刷条件较差时,要选取较大的放大系数。

5、外箱使用的条码符号是否属于另一种不同的系统?不属于。EAN.UCC系统中有三种条码符号可用于外箱使用:EAN/UPC条码、ITF-14条码和EAN.UCC系统128条码。根据所要表达的信息、扫描环境和使用基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条码符号。

6、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例如蓝色、绿色可用来做条,红色、橙色、黄色可用来做空。

7、EAN.UCC系统仅适用于零售点的销售吗?不是。EAN.UCC系统不只用来标识在零售点出售的商品,同样也可用来标识其它项目,例如,非零售贸易项目,物流单元、位置及服务。

8、什么是商品条码的唯一性?商品条码的唯一性是指商品项目与其条码标识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用同一商品条码来标识,同一商品条码只标识同一商品项目,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不同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如果商品项目发生了变化,并且整个供应链中的贸易伙伴乃至消费者都认为这种变化是明显的、重大的,那么变化后的商品项目必须用一个新的商品条码来标识。商品条码在全世界范围内是唯一的。

9、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带来什么问题?违背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会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的问题。“一物多码”会导致条码POS零售店信息管理系统的混乱;“一码多物”还会给商店或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不符合商品条码唯一性原则的商品会被条码POS商店拒之门外,或者供应者为此而被迫承担商店采用店内码的有关费用,给厂商造成经济损失。另外,厂商本身也难以获取准确的销售信息,难以实现市场的快速反应。

10、企业不再应用商品条码,是否可以变更给主要出资方使用?不可以。因为主要出资方和企业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各自承担自己的法律职责。这种情况实质上不是变更,而是转让。但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条码不能擅自转让。所以,不再应用商品条码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它的主要出资方如需用商品条码,应自己提出申请。

11、为什么不能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商品条码和组织机构条码(表示组织机构代码的条码)的标识对象、码制及应用目的不同,其区别见下表。商品条码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对象零售商品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码制EAN/UPC条码三九条码应用目的应用于商品扫描结算及相关管理,以满足POS商店的要求用于对组织机构的管理,以满足国民经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条码POS商店的信息系统不能处理组织机构条码,因此,将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条码印在商品包装上,不仅浪费资金,而且给制造商的产品销售带来不利的影响,还会给销售商带来麻烦。所以,用组织机构条码充当商品条码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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