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形码申请_商品条码注册_产品条形码办理

天津产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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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品条形码是必须的吗?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4 08:47:42

天津条形码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产品检测报告服务:

一、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条件依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可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注册行为是自愿的。

二、需提交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3、交纳系统成员注册费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以下简称编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三、注意事项1、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2、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办理变较手续。

随处可见的条码,你真的知道什么是条码吗?条码上的数字到底有什么含义,条形码能看出商品的质量问题?能辨别瓜果蔬菜究竟是转基因或是喷洒了农药?很多关于商品条形码的揣测令消费者迷惑不已,今天,我们就帮助大家澄清一些事实的传言。

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代表的国家。

4-8位共5位或4-7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代表的生产厂商代码。

9-12位共4位或8-12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代表的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一般使用条码软件,由软件系统自动弹出最后一位校验码),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

条形码是将宽度大小不一样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条形码技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实际上,商品条形码多种多样,编码规则方法不尽相同。但近些年来,关于如何认识这些条形码数字,误读较多。

商品条码作为全球的通用语言,必然是实现商业、贸易扩大化的最佳途径。于是,商业条码在各行各业的应用中,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瞬间风生水起。今天我们就以建材行业为例,谈谈商品条码在建材行业中的应用。我国建材超市最早出现于1998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较大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百安居(英国品牌)在国内24个城市开设门店63家;东方家园在16个城市开设门店25家;家得宝(美国品牌)在我国6个城市开设门店12家;好美家在9个城市开设门店27家;家福特在5个城市开设门店5家;乐华梅兰(法国品牌)在北京开设门店1家;美颂巴黎(上海)、新家园()、华美乐(东莞)、旺德府(湖南)、百姓家(湖南)等地方性大型建材超市更是如雨后春笋般显现,发展迅速。然而,许多建材生产企业还没有申请使用商品条码,部分已经使用商品条码的企业由于条码质量存在问题,致使条码识读设备拒读或误读,给建材超市和商贸企业的条码POS系统造成极大困难。

由此要提醒大家的是,为了保证条码质量,一定要注意条码材质以及选择专业的条码软件。像市场上常见条码标签设计软件,采用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商品条码设计,质量上都是有保证的。而且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较之普通超市,商品条码在建材超市的应用还很不规范。大件建材产品的商品条码使用情况没有小件产品规范,变量零售商品的使用情况没有定量零售商品规范。不规范应用的情况包括:扩大“商品条码店内码”的使用范围;商品条码过期或条码存在质量问题的仍继续使用;店内自编码覆盖商品条码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总结了一下原因:对商品条码相关标准、法规不熟悉;为了快速销售,对于商品条码印刷不规范或已过时效的情况,不加处理或采用店内自编码代替。在建材行业中,建材超市店内自编码情况普遍,大多数超市选择商品条码与店内自编码共同应用于扫描结算。建材超市店内自编码的形式多样,但主要集中在两种:一种是采用6位的SKU号进行标识的Code128码;一种是借用“不含价格信息的13位商品条码店内码”编制方案进行编码的自编码。前一种码在家得宝、百安居、东方家园中应用广泛。据家得宝、百安居管理人员介绍,SKU号在建材超市应用相当普遍,店家甚至以同一件商品在A家超市和B家超市不同,来区分哪件产品是从自己店里卖出的。店内自编码的使用常见于广东、湖南一带,严重扩大了商品条码店内码的应用范围。目前来看,商品条码在建材超市中主要应用于零售结算。建材超市商品多为由供应商直接供货或采取第三方物流形式,未建立采购物流系统及配送网络,商品条码在建材超市物流配送环节中的应用需要较长时间开拓和市场培育。

为了进一步提高商品条码在我国建材行业的应用水平,促进我国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公司联合一些专业人士发出以下倡议:

1.建材超市和商贸企业应积极采用和完善商业POS系统,为实现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信息共享创造条件,为快速准确地满足消费者需求打下坚实的基础。2.各建材超市和商贸企业应优先采购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货时把好商品条码质量关。3.建材生产企业及供货商积极申请注册商品条码,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商品条码标签,委托具有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制商品条码。4.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提高法制观念,避免因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由于建材产品的特殊性,要全面快速实施商品条码存在一定的困难。要想在建材摊位式批发市场、综合门市市场、连锁建材超市等经营模式并存下去,建材超市发展壮大并占据主要市场份额,是该行业流通领域标准化、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路线,相信商品条码能够在该行业信息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拭目以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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