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天津德荣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06 08:58:25
条形码是将线条与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组合起来的符号,用以代表一定的字母、数字等资料。在进行辨识的时候,是用条形码阅读机扫描,得到一组反射光信号,此信号经光电转换後变为一组与线条、空白相对应的电子讯号,经解码後还原为相应的文数字,再传入电脑。条形码辨识技术已相当成熟,其读取的错误率约为百万分之一,首读率大於98%,是一种可靠性高、输入快速、准确性高、成本低、应用面广的资料自动收集技术。
世界上约有225种以上的一维条形码,每种一维条形码都有自己的一套编码规格,规定每个字母(可能是文字或数字或文数字)是由几个线条(Bar)及几个空白(Space)组成,以及字母的排列。一般较流行的一维条形码有39码、EAN码、UPC码、128码,以及专门用於书刊管理的ISBN、ISSN等。
从UPC以後,为满足不同的应用需求,陆陆续续发展出各种不同的条形码标准和规格,时至今日,条形码已成为商业自动化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条形码可分为一维天津条码(OneDimensionalBarcode,1D)和二维码(TwoDimensionalCode,2D)两大类,目前在商品上的应用仍以一维条形码为主,故一维条形码又被称为商品条形码,二维码则是另一种渐受重视的条形码,其功能较一维条形码强,应用范围更加广泛。
条形码技术有以下特点:
优点:输入速度快、可靠性高、采集信息量大、灵活实用、天津条码设备易于操作、条码标签易于制作、效率高、成本低等。
缺点:容易刮伤需要外层加工保护、印刷平面容易不均匀、易于灰尘污染、原纸或印标后卷曲、扫描器规格不同等。
条形码技术的应用:
条形码是利用光学电扫描阅读设备来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一种代码。它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律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标记,而由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条码表达一定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静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商等信息;还可能有批号、流水线、生产日期、保质期、发运地点、到达地点、收货单位、运单号等动态信息。条码识别将条码表示的数据转变为计算机可以自动采集的数据。识读装置由扫描器和译码器组成,扫描器将条码符号转换成数字冲信号,译码器则将数字脉冲信息转换成条码所表示的信息。
在供应链物流的领域,条形码技术就像一条纽带,把产品的生命周期个阶段发生的信息连接在一起,可跟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
具体应用如下:
1、仓库货物管理
条码技术的应用与库存管理,避免手工书写票据和送到机房输入的步骤,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解决了库房信息滞后的问题,提高了交货日期的准确性。另外,解决了票据信息不准确的问题,提高了客户服务质量、消除事物处理中的人工操作、减少无效劳动。
2、生产线人员管理
每个班次开工时,工作小组每个成员都要用条形码数据采集器扫描他们员工卡上的条码,把考勤数据和小组成员纪录到数据采集器,然后输入到计算机系统。小组成员根据纪录的情况,决定相应的奖惩。
3、流水线生产管理
在条码技术没有应用的时期,每个产品在生产线前,必须手工记载生成这个产品所需的工序和零件,领料号按记载分配好物料后,才能开始生产。在每条生产线上每个产品都有纪录表单,每个工序完成后,填上元件号和自己的工号。手工记载工作量大,很复杂,而且不能及时反映商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动情况。采用条码技术后,订单号、零件种类、产品编号都可条码化,在产品零件和装配的生产线上及时打印并粘贴标签。产品下线时,由生产线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扫入产品的条码、生产线条码号并按工序扫入工人的条码,对于不合格的产品送维修,由维修确定故障的原因,整个过程不需要手工纪录。
4、仓储管理
条码出现以前,仓库管理作业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物料出入库、物品存放地点等信息手记过程烦琐,信息传递滞后,导致库存量上升,发货日期无法保证,决策依据不准,将低了系统可靠性。为了避免失误,一些企业增设验单人员,这就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影响指令处理速度。如果在已安装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工厂,只需在数据输入前加一些条码数据采集设备,就可以解决。
5、进货管理
进货时需要核对产品品种和数量,这部分工作由数据采集器完成的。首先将所有本次进货的单据、产品信息下载到数据采集器中,数据采集器将提示材料管理员输入收货单的号码,由数据采集器在应用系统中判断这个条码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系统会立刻向材料管理员作出警示;如果正确,材料管理员再扫描材料单上的项目号,系统随后检查购货单上的项目是否与实际相符。
6、入库管理
搬运工(或叉车司机)只需扫描准备入库的物料箱上的标签即可。入库可分间接和直接两种:直接入库指物料堆放在任意空位上后,通过条码扫描纪录器地址;直接入库指将某一类货物存放在指定货架,并为其存放位置建立一个纪录。
7、库存货物的管理
对于标签破损,参照同类物或依据其所在位置,在计算机制作标签,进行补贴。在货物移位时,用识别器进行识读,自动收集数据,把采集数据自动传送至计算机货物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通过条码识读器对仓库分类货物或零散货物进行定期的盘存。在货物发放过程中,出现某些物品的货物零散领取的情况,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包,系统生成新的二维码标签,作为一个包箱处理;另一种是系统设置零散物品库专门存储零散货物信息,纪录货物的品名、数量、位置等信息,统一管理。
8、货物信息控制、跟踪
库存自动预警:对于各种货物库存量高于或低于限量进行自动预警。结合各种货物近期平均用量,自动生成需要在一定时间内需要采购或取消订货;有效的控制库存量。空间监控:监控货物的实际位置、存放时间、空间余地等参数,自动对不合理位置、超长存放时间、余地不足等规定的限量自动预警。货物信息跟踪:对整个供应链进行跟踪。报损处理:自动对将要报损货物进行跟踪,管理人员可对报损货物进行登记,填写报损申请表,若报损申请批准后,系统对报损货物进行报损处理,建立报损明细。
9、出库管理
采用条码识读器对出库货物包装上的条码标签进行识读,并将货物信息快递给计算机,计算机根据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等自动生成出库明细。发现标签破损或丢失按照上述程序人工补贴。出库货物经过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出库登帐处理,更新货物库存明细。
条形码技术有机地联系了各行各业的信息系统,为实现物流和信息流的同步提供了技术手段,有效地提高了供应链管理的效率,是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现代化等的必要前提。在物流中的作用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就应发现条形码技术的缺点,并将其改进,使其更好的在物流中发挥作用。
任何一种天津条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编码规则和条码有关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的。编码规则主要研究包括条码基本术语在内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条码符号结构以及编码基本原理。编码规则既是有关条码的入门知识,又是条码技术的基本内容,也是制定码制标准和条码符号进行识别的主要依据。每种条码的码制是由它的起始位和终止位的不同编码方式所决定的,条码阅读器要解译条形码符号,首先需判断此符号码制,才能正确译码。
为了便于物品跨国家和地区的流通,适应物品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以及增强条码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容性,各个国家、地区和行业,都必须制定统一的条码标准。所谓条码标准,主要包括条码符号标准、使用标准和印刷质量标准。这类标准由各国的专门编码机构负责制定,也有地区性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0年制定出我国条码标准,共5个版本:
1、条码系统通用术语,包括条码通用术语、符号类型术语以及适用范围;
2、通用商品条码--EAN条形码标准,适用于商品的自动销售系统,也可以用于统计、会计、定货等业务,作为商业系统与生产系统信息交换的基础;
3、中国标准书号条码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出版的标准书号(ISBN部分)的条码表示;
4、39条码标准,运用于运输、包储、工业生产线、图书情报以及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5、库德巴条码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以及物资流通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天津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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